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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漳政[1997]综1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9-08

施行日期:1997-09-0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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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提出的“九五期间要逐步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城市人口生活困难”和国务院有关要求,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为城乡群众筑起基本生活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以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7月28日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到1998年底,全市城乡都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解决城乡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建立城乡最低保障线制度,为群众办好这件大事。

二、各县(市、区)要尽快开展调查,摸清城镇、农村中绝对对象的户数、人数。

三、借鉴外地经验,从实际出发,科学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人民群众最低生活需要。

四、各级政府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负有重大责任,要解决好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要的资金。市属单位由市负责,区属单位和纯居民由芗城区、龙文区各自负责,交叉的家庭按比例由市、区分担,其它县(市)自行解决。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要的资金,可由县、乡、村按比例分担。

五、财政、民政、劳动、人事、体改委、工会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调查,科学测算,提出方案和实施细则,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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