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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府(1996)7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9-17

施行日期:199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粤府〔1994〕100号),以及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510元/月;二类450元/月;三类400元/月;四类360元/月;五类330元/月;六类300元/月;七类280元/月。深圳市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

二、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从上述标准中选定一至二个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执行,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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