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潍政办发[2003]1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23

施行日期:2003-09-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经过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我市从1996年逐步建立并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到1998年底,全市十二县市区全部建立并实施了这一制度。制度实施以来,全市累计有17.4万人次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发放保障款物累计达4100多万元,保障人数也由最初的7000余人增加到目前的34000多人。农村低保工作的不断开展,对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农村低保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保障标准偏低,大多数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在每人每年480元至660元之间,有些地方不能保障困难居民的最基本生活。二是资金得不到充足保障,县级支出偏少,乡、村两级负担的部分很难得到落实。三是保障资金发放和保障对象申请审批等亟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更好地保障农村弱势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做好下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健全农村低保资金筹措机制

(一)尽快建立县乡两级财政分担的农村低保资金筹措机制。从2004年1月起,全市农村低保资金全部由县、乡两级财政承担,村级不再负担保障款物。资金负担的比例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确定,条件好的可适当提高县级负担比例,也可由县级全部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报的农村低保资金需求,优先安排,足额列入预算,保证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少列支或不列支。

(二)合理确定农村低保标准。低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年700元,标准过低的县市区要尽快调整,并且今后农村低保标准要随着当地农民收入的增加相应提高。

二、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管理

(一)规范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申请农村低保,一律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村民小组讨论,报村民委员会研究。本人不能申请的,可委托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受理申请,入户审查,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上报乡镇(街办)审核;乡镇(街办)要入户抽查不少于本乡镇(街办)上报总数50%的申请户,经审核后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审批,填写《潍坊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发给保障户本人。对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二)理顺农村低保资金的拨发渠道。农村低保资金按季拨付发放。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乡级负担的农村低保资金全部收缴县级财政,连同县级配套的数额,于每季度第1个月15号前将保障金拨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在月底前将保障款物拨各乡镇(街办),各乡镇(街办)于本季度第2个月上旬完成保障款物的发放工作。对于身体残疾等原因无领取能力的低保户,要派专人送达。在低保资金兑付上,可采取款物结合的方式。

(三)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备案制度。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住址、保障金额等逐户录入微机上报到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至少每半年要组织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复查工作,根据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加强动态管理,及时调整低保对象,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要保证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调出,逐步建立低保对象有出有进,保障标准有升有降,科学合理的动态管理新机制。

(五)完备手续,提高工作透明度。要严格按程序发放保障款物,进一步完备发放手续,建立发放花名册,发放的种类、数量、日期以及领取人和经办人签章等手续都要保证齐全,严格防止错发、冒领等现象发生。要增加农村低保工作透明度,做到程序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数额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事关广大农村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农村低保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管,分管领导要靠上抓,拿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抓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民政部门作为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与调度,加大督查力度,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足够的农村低保资金,并解决工作所需经费;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不出问题;卫生、教育、工商、税务、电力等部门要在低保对象就医、子女上学、经商、税收、用电等方面尽快制定出台配套优惠措施,为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多做贡献。

二ΟΟ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