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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失地困难农民纳入城市低保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政[2006]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29

施行日期:2006-05-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西宁市失地困难农民纳入城市低保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失地困难农民纳入城市低保的具体工作。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西宁市失地困难农民纳入城市低保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海湖新区建设的步伐,切实保障失地困难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西宁市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的指导意见》,就失地困难农民纳入城市低保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范围

(一)城西区的彭家寨镇、虎台办事处的晨光村、西北园村、刘家寨村、汉庄村、彭家寨村、杨家寨村、殷家庄村、苏家河湾村。

(二)城北区马坊办事处的西杏园村、盐庄村、马坊村、三其村。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通过试点工作,在切实保障失地困难农民生活权益的基础上,加快新区建设和城市化的进程,促进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逐步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及人居环境建设的协调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精心试点,稳步推进,确保稳定的原则;

(二)差额救助、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实施办法

(一)变更户籍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 [2001]6号)和《西宁市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试点村镇内的所有村民集中统一进行户籍变更,由农业户籍转为非农户籍。村民户籍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门另行制定。

(二)纳入城市低保

试点村镇失地以后转为西宁市城市户口且生活困难的农民,按照目前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65元进行差额救助。即在核定家庭月人均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5元/人)减去家庭月人均收入的差额予以补助。

试点村镇失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政府《青海省实施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按照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受理、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配合街道办事处(镇)调查、评议;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区县民政局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

五、优惠政策

为了确保试点地区失地困难农民纳入城市低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失地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在享受《西宁市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以下各项优惠政策,不能双重享受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办法执行。

(一)试点地区的失地困难农民纳入城市低保后,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可继续享受农村九年义务教育“两免一补” 的优惠政策。

(二)试点地区的失地困难农民纳入城市低保后,农村医疗救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待遇与城市低保对象的贫困医疗救助政策,原则上按照自愿、就高不就低的办法由失地困难农民自行选择。

(三)试点地区的失地困难农民纳入城市低保后,其家庭的退役士兵,保留入伍时的优待金待遇,服役期满后,可以享受城市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四)试点地区的失地困难农民纳入城市低保后,其家庭中优抚对象抚恤金的发放,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资金筹措

失地困难农民纳入城市低保的资金,按照省、市、区(县)三级分担的办法筹措,市、区承担部分各负担 50%。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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