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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并民(2006)5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0-26

施行日期:2006-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晋民字(2006)129号)精神,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提标后的城市低保标准分别为:六城区每人每月220元,清徐县、古交市每人每月218元,阳曲县每人每月192元,娄烦县每人每月170元。今年提标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负担。从2007年1月份起,保障资金按原比例负担。

为确保此次提标补发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对今年第三、第四季度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在2006年底前完成提标补发工作。

2、从2007年1季度开始,低保审批工作按新标准执行。

3、对于2007年1季度的新增低保对象,其2006年第三、第四季度的提标补发工作,在2007年1季度前完成。

4、对于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2006年底前完成提标补发工作。

5、享受“分类施保”待遇的人员,从2007年开始按新标准执行。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太原市民政局 太原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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