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99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川府函(2006)212号)的精神,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6年12月起,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元,即翠屏区170元,宜宾县、南溪县160元,其余7个县150元(各区县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这次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区县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方调剂资金,以保证城市困难群众能够按时、足额地领到最低生活保障金。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工作,并将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有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宜宾市各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表
单位:元
单位
低保标准(月)
旧标准
新标准
翠屏区
150
170
宜宾县
140
160
南溪县
140
160
江安县
130
150
长宁县
130
150
兴文县
130
150
高? 县
130
150
筠连县
130
150
珙? 县
130
150
屏山县
130
150
合计平均
134
154
此标准从2006年12月起实行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