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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元旦春节期间发放节日临时补助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民救发(2005)9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20

施行日期:2005-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切实保障节日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2007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发放节日临时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以2006年12月-2007年1月为准)。按照沪民救发[2006]97号文有关规定,已享受元旦春节期间节日生活补助的农村不可扶家庭以及民政特殊救济对象、农村五保户不在此范围。

二、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节日临时补助标准为100元/户,采取“节日临时补助券”的形式,用于在指定供应店领取粮油等生活必需品。

三、有关事项

(一)定点供应。各街道(乡镇)应在辖区范围内,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指定节日临时补助定点供应店。

(二)盖章有效。节日临时补助券由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和指定的供应店加盖公章后生效;持券低保家庭在街道(乡镇)辖区范围内指定供应店内,领取等值的粮油等生活必需品。

(三)使用时间。节日临时补助券使用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过期作废。

(四)结算程序。各供应店将回收的节日临时补助券集中后与各街道(乡镇)结算,其中1月底以前结算一次,由各供应店将回收的节日临时补助券清点后,移交街道(乡镇)救助事务管理所,不结算经费;3月1日-10日为具体结算期,各供应店应将所有回收的节日临时补助券与街道(乡镇)救助事务管理所核对清算,确认后由街道(乡镇)立即结清所有经费。各街道(乡镇)在3月15日前将具体结算数据上报区县民政局。

(五)经费来源。此次节日临时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市民政局将按照实际数与各区县结算。为便于基层救助机构与各供应点的结算工作,市民政局将按照2006年12月底的城乡低保户计算机户数(不包括农村低保不可扶家庭),先行下拨70%的经费;余额待各区县具体结算数据上报后,按照实际结算数,多退少补,在2007年3月22日前一次结清。

五、工作要求

各区县民政局要督促指导街镇民政部门做好发放对象的登记、造册等管理工作,并加强与供应店联系、沟通、协调,确保供应货源和质量。

节日临时补助券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范围。回收、清点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定点供应点要有明显标志,发放要有严格的签收手续,确保把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帮困措施落到实处。

上海市民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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