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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免收代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费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民低(2007)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2-09

施行日期:2007-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市省农信联社办事处、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政府为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提供直接现金救助的一项制度安排。近年来,这项制度在保障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方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快捷、安全、足额地领取低保金,在各地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民政部门普遍开展了委托银行、邮政储蓄机构、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网点代发低保金工作。这项工作为广大低保对象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受到了普遍欢迎。为进一步规范委托金融机构代为发放低保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收帐户服务费。各地信用联社(合作银行)网点受民政部门委托,向城乡特殊困难群众代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社会救助资金时,其低保金专用存折帐户一律免收开户费、工本费、小额帐户服务费、小额帐户管理费,同时免收民政部门的委托代发费、手续费。

二、免收查询、挂失费用。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凭其低保金专用帐户存折和低保证(救助证)在其开户的信用联社(合作银行)网点查询一年内交易情况时,应免收查询费。如其存折不慎遗失,应根据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救助证)和遗失证明材料,予以补办,并免收挂失手续费,但同一低保帐户免费补办存折次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三、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为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及时的社会救助,不仅是各级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的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提供低保对象信息资料,协商委托发放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各地的信用联社(合作银行)要充分认识救助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不得随便收取缺乏政策依据的费用;要与民政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为广大低保对象等城乡特殊困难特殊群众免费发放救助金等相关服务工作。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二○○七年二月九日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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