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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08)6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15

施行日期:2008-04-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遵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有序进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工作宗旨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村入户,逐一走访,对农村困难群众收入状况进行全面核查,做到准确无误,摸清底数,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为促进农村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保障体系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打下基础。

二、工作原则

对农村困难群众家庭收入的核算评估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个人申报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核查明显收入与民主评困相结合的原则;

(五)核查实际家庭收入与综合评估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结合的原则。

三、核查对象和范围

(一)对年人均纯收入在800元和820元以下的农村困难群众进行摸底调查,主要是因灾返贫、因灾致贫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贫困人口。

(二)对已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农村困难群众进行年度审核,准确掌握其家庭收入变化情况。

四、工作时间和阶段划分

核查从4月10日开始,5月底前结束。

第一阶段:4月18日前,各县、区(市)进行工作安排和对乡(镇)、村核查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阶段: 5月10日前,乡(镇)进行全面核查,并将数据汇总上报县、区(市)。

第三阶段:5月15日前,县、区(市)对乡(镇)上报数据进行核查和汇总。汇总时民政局要与同级财政局、监察局、农业局、扶贫办、统计局会商,按有关要求认真填写《贵州省农村低保核查汇总表》(附件二、三),经同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附核查工作总结,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扶贫办、市统计局。签字盖章的原件一式两份,各县、区(市)留存一份,上报市民政局一份。

第四阶段:5月25日前,市民政局对各县、区(市)上报数据进行核查和汇总,并与市扶贫办、市统计局、市财政局会商后,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并附核查工作总结,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民政厅(报送《核查汇总表》附件二、三原件一份)、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省统计局。

五、组织领导和措施保障

(一)要高度重视核查工作。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把农村低保核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安排落实工作人员和所需工作保障经费。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工作的指导。

(二)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真正形成合力。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加强工作协调沟通,具体组织核查工作的开展与落实,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指导基层做好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低保资金预算落实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与全程跟踪监督,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核查并监督检查。扶贫、农业、统计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配合搞好核查相关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统计信息。

(三)要建立机构,抓好核查人员培训。各县、区(市)要成立农村低保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从民政、财政、监察、农业、扶贫、统计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专门核查队伍并抓好业务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好相关工作,组织人员做好进村入户排查工作。做到有机构协调、有人员办事、有经费保障。

六、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

(一)现已保障对象中仍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其农村低保待遇;已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其保障类别档次和补助水平;已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超过当地现行保障标准的,应做好政策解释,取消其低保资格。在核查工作中,要对所有核查结果进行公示。

(二)对因灾、因病出现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通过灾害救济、临时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等办法已解决暂时生活困难的,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家庭,应鼓励和扶持其积极劳动,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依靠自己的努力脱贫致富。

(三)核查工作中,要坚决纠正少数地方层层分指标、“一户一保”、轮流救助、二次分配等错误做法,杜绝“关系保”、“人情保”和平均发放农村低保金的行为。

(四)要确保核查数据真实可靠,不得错统、漏统、虚报、瞒报,人为缩小或扩大相关数据。监察部门要对核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对在核查中弄虚作假或干扰核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五)注意信息反馈。对核查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上报和交流。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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