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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1)11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4-02

施行日期:2001-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外派职工取得境外居民身份证后是否继续参保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粤劳社〔2001〕6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职工在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的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账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职工在被派到香港、香港和台湾地区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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