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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劳社厅发[2004]4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5-27

施行日期:2004-05-2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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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监局,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青行业单位:

根据《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提出我省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对照国家四部门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将我省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行业风险类别见附件。

二、我省三个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确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1.0%、2.0%。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经营生产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按照确定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乘积缴纳。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缴费费率实行浮动。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略)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卫生厅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卫生厅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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