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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8)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29

施行日期:2008-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既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根本需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各地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目前仍然有部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医疗和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工伤问题引起的职工上访和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数量增长明显,影响了社会稳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平安山东”的高度,切实重视工伤保险工作,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当作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抓好落实。

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范围对象和目标任务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从现在起到2010年,全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职工人数力争达到1200万人;到2012年,绝大部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要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基本实现全省工伤保险全覆盖。

三、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各市政府要按照《山东省工伤保险覆盖计划表》(附后)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计划,逐级分解指标,责任明确到人,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省劳动保障厅要加强指导、考核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扩面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用人单位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特别是煤炭生产、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化工等高风险行业企业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认真履行社会职责。劳动保障、安监、建设、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和政策,在办理相关许可证前,应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进行认真审查,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优先解决其工伤保险问题。同时,继续推进事业单位和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参保工作。

(三)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费率与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紧密联系的浮动机制,支持工伤和职业病预防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引导和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减小或化解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研究制定。

(四)建立完善工伤保险工作机制。各地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安监、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要建立工伤保险联合监察执法工作机制,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联合监察执法工作重点,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重视舆论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制定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采取具体措施,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要向用人单位以及广大职工宣传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氛围;要加强对工伤保险经办人员和用人单位劳资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用人单位参保的积极性、自觉性。

工伤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劳动保障、财政、人事、安监、建设、煤矿安全监察、卫生、民政、工会等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我省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山东省工伤保险覆盖计划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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