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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玉政办[2000]9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2-14

施行日期:2000-12-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的管理,根据《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试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中(区)直驻玉单位的参保职工。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按《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予以支付:

㈠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疗费用。

㈡经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因公出差、驻外机构、异地居住就近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㈠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㈡特诊费、特需医疗费用。

㈢非治疗性费用: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会诊费、材料费、输血费、就医交通费、救护车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护工费、陪人费、陪人床位费、伙食费、营养费、卫生纸、婴护费、新生儿保育费、保温箱费、尿布、产妇卫生费、产后访视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中药煮药费等。

㈣生活用品:脸盆、口盅、药杯、卫生袋、餐具、拖鞋等。

㈤各种美容、整容、矫形、减肥、增胖、增高的检查治疗的费用,如治疗雀斑、色素沉着、口吃、鼻鼾、兔唇、腋臭、脱发、白发、脱痣、护肤、洗牙、镶牙、牙列不整矫治、验光、配眼镜、装配假眼、假肢、助听器等费用。各种保健品,如按摩器、各种检测仪、各种牵引带、药枕、药垫等费用。

㈥体检费、医疗咨询费、预防接种费、普查普治费。

㈦戒毒、戒烟的费用。

㈧性功能低下症诊疗费。

㈨男性不育、女性不孕的检查治疗费。

㈩患者进行器官移植(肾脏移植、骨髓移植等),其购买移植器官的费用。

(十一)近视眼矫正术。

(十二)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十三)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十四)劳动能力鉴定费、法医鉴定费。

(十五)属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应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如:吸毒、打架斗殴、酗酒及酗酒引起的疾病、性病、自伤、自残等。

(十六)属于其他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他伤、他杀等。

(十七)住院病人,经专家鉴定,确认治愈或可以医疗终结而拒不出院者,从鉴别确认并出具出院通知书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和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八)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所发生的检查费、医疗费等。

(十九)自请医生会诊、自行转院、自购药品的费用。

(二十)医疗保险证生效之前和遗失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

(二十一)到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

(二十二)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十三)损坏公物赔偿费。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与《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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