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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连政发[2001]1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7-30

施行日期:2001-07-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连云港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连政发[2000]104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外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均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对于原医疗待遇高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退休人员较多(一般指占在职职工人数20%以上)的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均应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医疗待遇相衔接,与本单位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养老金之和的一定比例(一般为4%),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40%划入职工个人帐户,使用、管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执行;其余部分建立本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实行社会统筹,所筹基金全部用于本单位参保职工的医疗费用补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单位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单位间不互相调剂。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使用,由企业根据职工医疗费用开支的具体情况,主要用于补助:

(一)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经职代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因参保职工特殊病情需要,单位规定可报销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七条 补充医疗保险每季度办理一次报销。由参保单位审核,并填写补充医疗保险报核汇总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同意后将报销费用拨付给单位,由单位支付给本人。

第八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4%内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九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职代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并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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