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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津劳局[2001]32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1-01

施行日期:2001-1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参保人员在外地(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及境外)就医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在外地就医的人员包括:异地安置居住的退休人员、长期驻外地工作、出差、探亲及临时外出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 异地安置居住的退休人员自行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二级以上和一所一级医院;长期驻外地工作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二级以上和一所一级医院。参保单位应将外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名单和选定的医院名称报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选定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在其它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条 参保人员出差、探亲及临时外出等在外地急症住院的,需在当地县以上医院就医,并于一周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经用人单位核准后,由用人单位与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出差、探亲及临时外出等在外地急诊就医的,其医疗费用按《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执行。

慢性病择期在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条 异地安置居住的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特殊病、发生的门(急)诊大额及医疗救助等费用,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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