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精神,本市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费率、费基标准上与内资企业一致。因此,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的十六条“《规定》施行前退休的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补助,仍按原办法执行。《规定》施行后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补助由原企业负担。”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方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由原企业负担,不再实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保险待遇社会统筹”。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