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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办法

发布部门: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苏劳社医[2002]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9-13

施行日期:2002-09-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市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实际情况,修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切实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水平。

二、考核内容与办法

1、考核内容见附表。

2、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根据考核内容评分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发现的问题发放《定点单位考核检查通知单》,以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时整改。

3、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专项和年度综合检查考核,并根据日常检查考核情况确定年度考核总评分。

三、评分标准

考核总评分与结付费用挂钩。市社保中心按规定逐月预留应由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费用的10%和应由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结付费用的5%。年度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相应拨付。

1、年度总评分在90分以上的,将预留费用全部结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

2、年度总评分在90分以下的,每低1分扣减2.5%预留费用。

3、年度总评分低于60分的,除扣除全部预留费用外,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资格。

四、本办法自2002年9月20日起执行。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劳社医(2000)1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各市和吴中、相城区劳动保障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分表》(略)

附件二:《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分表》(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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