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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金政发[2004]8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17

施行日期:2004-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金政发[2000]198号),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参保人数7人以下的单位),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市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持有有效期内《金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市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随着经济发展,缴费率作相应调整。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经批准特殊病种在一年时间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一定数额,为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市区医院等级确定,一级医疗机构为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市中医院、人民医院为10%,市中心医院为13%.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担,年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以内,个人负担20%;5000-15000元(含)部分,个人负担10%;15000-25000元(含)部分,个人负担4%;25000元-50000(含)部分,个人负担2%.退休人员个人自负比例减半。

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50000以上部分,可按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规定,购买大额医疗补充保险,享受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均按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四、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男不低于30年,女不低于25年),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不足最低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灵活就业人员自参保之月起应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若中断缴费满3个月,即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的人员再次参保时,必须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缴前后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不补缴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再次参保之月起计算。

七、基本医疗保险的补缴基数和费率,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标准确定。

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三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本人要求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九、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由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也可到市医疗社会保险处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办理缴费参保。

十、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携带《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到主管地税征管局办理缴费登记手续。

十一、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5年1月1日后办理的,参保时应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二、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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