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5)2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07

施行日期:2005-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5年7月1日起,将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内国有破产企业及市级统筹区外市级和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250元,退休人员人均寿命以73岁计,人均提取总额不低于16250元。

二00五年十一月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