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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劳务人员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珠劳社函(2006)16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0-12

施行日期:2006-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我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但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满25年的外来劳务人员申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否申请以自愿为原则,由外来劳务人员本人决定。

二、提出申请的,须以外来劳务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的标准,一次性补足20年的医疗保险费,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缴费年限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换算公式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0.8.

三、补缴的医疗保险费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四、外来劳务人员自补缴当月起按规定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待遇(相关待遇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补缴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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