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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劳社医保发〔2007〕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3-26

施行日期:2007-03-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参保单位、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准确掌握医疗保险费用支出情况,提高审核结算工作效率,缩短医疗费用报销周期,经研究决定,对门(急)诊就医及医疗费用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封皮背面中间位置贴有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条形码。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参保人员身份后,按规定提供处方及票据。

二、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在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明细信息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上传。

三、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上传后的医疗费用明细信息,对照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进行审核、结算。

四、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参保单位、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要做好门(急)诊就医实名制的宣传工作,准确发放条形码,同时指导参保人员将条形码正确粘贴在本人《手册》上。同时,对于参保人员申报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要做好汇总、录入(扫描)工作,及时向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好对就诊参保人员的政策宣传、解释,并按时做好信息系统接口改造、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的对照等准备工作。同时在参保人员就诊时认真核对《手册》、准确采集个人信息,保证上传数据准确。

(三)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指导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门(急)诊费用上传工作。要设专人了解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费用信息上传情况,收集、反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及时调整门(急)诊费用信息上传后的审核结算工作流程,确保医疗费用及时、准确结算、支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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