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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所在地居委会做好本单位职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府办函(2007)15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08

施行日期:2007-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是省政府实施的一项重点民生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海南的重大举措。省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积极配合所在地居委会做好本单位职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把发动本单位职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作现阶段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安排专职人员配合所在地居委会开展工作。

二、积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发动工作,使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属全面了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充分调动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保的积极性。

三、各单位要在今年8月15日前组织符合参保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家属参保缴费。

四、有条件的单位可考虑对本单位职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一定的补助。

二○○七年八月八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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