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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景府办发[2002]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0-23

施行日期:2002-10-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景德镇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赣字[2002]38号)和《中共景德镇市委、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党发[2002]24号)精神,保留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为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环保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1、辐射环境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

2、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管理。

3、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4、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

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网管理、环境质量报告书编报、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监测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四)不再审批的事项

1、核发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

2、审核废物进出口转移。

3、审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方案。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对有关部门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建设性意见;参与编写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二)制订景德镇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

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监督管理环保资金和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定期发布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三)贯彻和监督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监督实施江西省地方环境标准;制定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四)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五)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和区域环境质量评价;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等环境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对全市环保科技、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及经济技术政策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拟订环境保护产业和产品管理办法;组织环境科研项目攻关,管理环境科技成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制订全市环保系统人员岗位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3个职能科室。

⑴办公室、⑵污染控制科、⑶开发监督科。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各科室的职能由市环保局按照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划分,报市编办备案。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纪检监察专项编制2名),事业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职数4名(其中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职数2名。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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