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景德镇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赣字[2002]38号)和《中共景德镇市委、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党发[2002]24号)精神,保留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为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环保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1、辐射环境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
2、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管理。
3、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4、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
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网管理、环境质量报告书编报、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监测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四)不再审批的事项
1、核发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
2、审核废物进出口转移。
3、审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方案。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对有关部门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建设性意见;参与编写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二)制订景德镇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
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监督管理环保资金和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定期发布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三)贯彻和监督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监督实施江西省地方环境标准;制定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四)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五)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和区域环境质量评价;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等环境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对全市环保科技、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及经济技术政策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拟订环境保护产业和产品管理办法;组织环境科研项目攻关,管理环境科技成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制订全市环保系统人员岗位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3个职能科室。
⑴办公室、⑵污染控制科、⑶开发监督科。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各科室的职能由市环保局按照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划分,报市编办备案。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纪检监察专项编制2名),事业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职数4名(其中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职数2名。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