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精神,为了妥善解决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与少儿学生医保待遇衔接问题,现通知如下:
凡国家正式录取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在9月1日至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有效证件期间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在办理手续,取得有效证件后,由医保部门或院校按规定结算。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1-23
施行日期:2007-11-23
时效性:已失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精神,为了妥善解决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与少儿学生医保待遇衔接问题,现通知如下:
凡国家正式录取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在9月1日至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有效证件期间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在办理手续,取得有效证件后,由医保部门或院校按规定结算。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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