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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妥善解决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保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1-23

施行日期:2007-11-2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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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精神,为了妥善解决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与少儿学生医保待遇衔接问题,现通知如下:

凡国家正式录取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在9月1日至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有效证件期间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在办理手续,取得有效证件后,由医保部门或院校按规定结算。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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