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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贯彻省劳动保障厅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锡劳社医[2007]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2-13

施行日期:2007-12-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区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确保市区各定点零售药店正确贯彻实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3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店堂的界定问题。苏劳社医[2007]3号文件中规定:定点零售药店“不得在店堂内经营药品之外的保健品、生活用品等项目”。其中所指店堂是指药店店门内所有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有两层以上的,相应楼层都属于经营场所。

二、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经营种类问题。根据苏劳社医[2007]3号文件精神,定点零售药店所能经营的商品种类统一为:

1、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药品,(包括国药准字号的药品和中药饮片)。

2、批准文号为卫消字、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

3、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店按规定经营的计生用品。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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