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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教委体〔2007〕7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08

施行日期:2008-01-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教育局、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沪府发(2007)4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本市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本市0至18岁人群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为切实做好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的参保工作(非在校在园学生不在此范围内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一项具体举措,是实现本市“十一五”规划“各类基本社会保障基本全覆盖”发展目标的制度保证。《试行办法》通过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将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的医保支付范围由目前的住院和门诊大病扩大到普通门急诊,这对于保障0至18岁人群的身体健康具有积极意义。各级教育部门、医保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主管单位以及相关学校和幼托机构要高度重视,要站在关注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落实工作责任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的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统一办理。各单位要分级落实责任,做好实施工作,确保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及时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单位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2.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托机构要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并根据医保部门反馈信息为参保的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做好登记、保费收缴和发卡(册)工作,要切实做到征收及时、发卡(册)到位。

3.各区县医保部门要按时完成医保卡和就医记录册的印制发送,做好医疗费审核报销,并负责配合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操作培训工作。

三、参保手续的办理

登记缴费期内,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统一为符合条件可以参保的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及本市引进人才子女办理参保手续。登记缴费期内未登记缴费的,视作放弃。

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参保的个人缴费款项(60元/年),由所在学校负责收取,具体方式按代办性收费程序操作。所收款项,按市医保部门指定的账户划转,由市医保部门向缴费者出具相关票据(票据由学校转递)。

低保家庭的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个人缴费后,按规定享受缴费补助;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内地西藏初、高中班学生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拨付。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反馈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启动阶段,区县医保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单位和学校要密切配合,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让广大学生和婴幼儿家长真正了解政策,认识到这是一项利民、惠民的好政策,引导他们积极参保。市医保部门负责对政策进行解释。

政策实施后,针对学生、婴幼儿及其家长关注的问题,各单位要继续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顺利推进。针对政策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反馈,及时处理,不断完善管理和运行机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本市有关学校与幼托机构执行《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操作要点

一、办理登记的有关事项

(一)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在实施居民医保的启动阶段,2008年度的登记缴费期为2007年12月20日至2008年3月20日,参保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办理登记的具体操作

1.由区县的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向本区县区域范围内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提供在校学生和在园(所)婴幼儿的基本名册(电子文档)。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应当根据本市户籍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参保登记工作的具体操作要求,对该名册进行核对并提出增减名单。

2.在登记缴费期内,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负责通知本校(幼托机构)参保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并将个人参保费交给学校,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参保人员的参保费统一划转至医保部门指定的账户,医保部门向缴款人和学校分别出具发票或有关收据。

3.区县医保中心反馈给学校的名单中已在册并经核对的学生和婴幼儿,直接予以登记。

新增人员参加医保办理登记缴费前,由学校向医保部门提出名单,医保部门审核后将名单反馈给学校,再由学校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二、办理个人缴费的有关事项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根据医保部门的反馈信息在完成名单增减后,即可向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的家长(或本人)收取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每人每年60元),由医保中心出具发票。同时,在人员名册上注明个人缴费信息。登记缴费期内未缴费的,视作放弃参保。

三、人员名册和个人缴费的递交

1.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在完成登记和收缴个人缴费后,将经整理的人员名册(电子文档)和《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集体缴费登记表》,送交区县医保中心。区县医保中心发现人员名册有误时,可通过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进行核对和更正。

区县医保中心根据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登记缴费的实际人数,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集中缴费通知书》(以下简称缴费通知书)和个人缴费收据,由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款项划转到区县医保中心的指定银行账户并向缴费者转递收据。收到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的个人缴费款项后,区县医保中心应当开具统一的《上海市医疗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给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

四、《医疗保险卡》和《就医记录册》的发放

区县医保中心应当根据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递交的参保人员名册及个人缴费情况,为尚未领取《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学籍卡)》或《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的参保人员制作卡、册,通过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发给家长(或本人)。

实施居民医保的启动阶段,上述卡、册可由区县医保中心预先制作,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在办理登记缴费时即可发给家长(或本人)。部分增补人员将在后期补发。

五、参保人员退保的处理事项

在登记缴费期内,已参保缴费的本市户籍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因故要求退出居民医保的,可由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统一办理退保手续。超出登记缴费期后,个人缴费不予退还。

在区县医保中心未开具缴费通知书前,家长(或本人)要求退保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可直接将个人缴费退还家长(或本人);开具缴费通知书后,家长(或本人)要求退保的,由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统一填写《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退费申请表》,到有关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个人缴费退费手续,再将个人缴费转交家属(或本人)签收。

实施居民医保的启动阶段,由于登记缴费期内参保人员已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08年度的个人缴费不可退还。

六、其他事项说明

1.实施居民医保的启动阶段,参保人员在未领取《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前发生的2008年度门急诊医疗费用,可由家长(或本人)在领取上述证件后凭该证件、医疗费收据和病史资料,到就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或区县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2.参保人员发现参保登记信息有误或者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凭有关证件、材料,直接到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所在区县的医保事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3.参保人员发生《医疗保险卡》遗失或损坏、《就医记录册》遗失、损坏或用完的,可凭有关证件、材料,直接到就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或区县医保中心办理补、换手续,按规定支付成本费。

4.市、区医保部门负责对有关政策进行解释。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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