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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08)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16

施行日期:2008-03-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覆盖面,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山西省《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从2008年4月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要统一征缴比例、统一征缴基数、统一支付标准,分级经办。相关的配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征缴比例、征缴基数、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公布。

二、各县、市、区财政要将财政供养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月足额拨付用人单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用人单位征缴。

三、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面,加大宣传力度,综合运用行政监察及经济、法律等手段,努力将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二OO八年三月十六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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