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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受理2008年度珠海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珠劳社〔2008〕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30

施行日期:2008-05-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方便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购药,根据《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粤食药监通(2006)186号)、《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约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珠府办(1997)247号)、《珠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珠劳社(2003)3号)及相关规定,我局将于6月上旬开始受理2008年度珠海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原则:

(一)自愿申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愿意承担我市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并主动申报。

(二)守法经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能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卫生、食药监、物价等部门的政策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择优选定、合理布局。做到满足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需求,方便参保人就医购药,便于监管。

(四)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疗、药品服务成本和价格,提高服务质量。

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时间满1年以上。

(二)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卫生、食药监、物价等部门的政策规定,近1年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有市食药监部门、物价部门的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三)所处地理位置与同类型、同级别的已定点医疗机构相隔距离在300米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受此限制)。

(四)门诊类医疗机构的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单位对内医疗服务的场所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科室布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范要求;无超范围执业行为。

(五)门诊类医疗机构在册执业医师3名以上(含3名),执业护士3名以上(含3名)。

(六)门诊处方及门诊病历书写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七)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实行服务公开及医疗收费明细制度。

(八)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在同一区域(300米)内出现多家医疗机构具备上述规定条件时,现场检查评估累计得分高者优先确定;同等条件情况下,优先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执业时间满1年以上。

(二)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食药监、物价等部门的政策规定,近1年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有市食药监部门、物价部门的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三)所处地理位置与原定点零售药店相隔距离在300米以上。

(四)营业场所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指同一平面上的连续面积,不包括办公区域和洗手间等非营业场所)。

(五)有药师3名以上(含3名),其中至少有西药师1名、中药师2名;营业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应配备执业药师;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营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六)具备每天15小时以上售药服务及24小时供药服务的能力。

(七)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药品备药率应达到:西药(不包括抗肿瘤药及规定不允许零售的“毒、麻、精、放”类药品及注射剂)540种以上、中成药(不包括民族药及注射剂)586种以上、中药饮片(不包括单味和复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费用的以及毒性中药)500种以上。

(八)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实行服务公开制度。

(九)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在同一区域(300米)内出现多家零售药店具备上述规定条件时,现场检查评估累计得分高者优先确定。

四、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的申请:

(一)提供虚假资料。

(二)冒充医保定点服务机构。

(三)通过医保定点服务机构为参保人代刷卡。

五、受理申请时间及地点:各申请单位于2008年6月4日?6月20日将相关材料送市劳动保障局二楼2号窗口。

六、工作进程及安排:

(一)医保政策考试:对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的业务领导、医护人员、财务人员以及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收银员进行医保政策考试,参加考试人员在申报单位人员名单中随机抽选,考试人数不少于申报单位总人数的50%(含50%),考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时间安排:6月下旬。

(二)现场检查:对考试合格的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检查、评估,检查小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组成,检查内容主要是本《通知》二、三项的具体要求。医疗机构现场检查内容按得分项目进行评估;零售药店现场检查内容分必备项目及得分项目两部分。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在现场检查评估得分的基础上加10分。

申请单位应现场准备好相关材料原件,检查小组以现场提供的材料为准,过后补材料不予认可。

时间安排:7月上旬-8月上旬。

(三)资料审核:现场检查评估结束后,工作小组根据现场评估检查情况以及对申报资料审核的结果,依据《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约定机构管理办法》、《珠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定点原则等统筹考虑,初步选出符合定点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时间安排:8月中旬。

(四)公示:将符合定点条件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名单在《珠海特区报》、珠海劳动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时间安排:8月下旬。

(五)确定资格: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的结果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名单,并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同时通过珠海市政府网(网址 http://www.zhuhai.gov.cn)、珠海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网址 http://www.zhldj.gov.cn)公布确定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名单。

时间安排:9月上旬-9月中旬。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医疗保险政策考试范围

2.《珠海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

3.《珠海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表》

(http://www.zhldj.gov.cn/ld/download/ld/20080602附件。rar)

广东省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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