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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08)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11

施行日期:2008-06-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尽快实现全覆盖,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以来的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有关政策。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由市城镇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依靠各县(市)、区政府推动。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不作大的调整的前提下,对现有政策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一是取消个人首诊定点的限制,居民参保后,可在任一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二是调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今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年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享受财政同等标准的补贴,居民自缴费的下月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三是减轻居民缴费负担,自今年参保缴费起,市区向参保居民收取的工本费由19元降为10元,各县(市)、矿区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减免向参保人员收取的工本费。四是成建制农转非城中村应负责居民集体参保。要积极宣传和引导城中村居民由村集体医保向社会保障制度过渡。

二、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参保发动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教育部门积极配合,充分发挥教育部门和学校的优势,广泛宣传、深入动员,积极组织在校学生参保,并会同所在社区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审核等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从广大居民关心的问题入手,抓准切入点,有针对性、多方位、多角度搞好政策宣传,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各级财政对宣传经费要给予必要的保障。

四、切实加强医保经办人员队伍和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对全市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进行一次综合调研,本着资源充分整合的原则,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确保人员、经费、办公设施等问题的落实,切实提高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建立各县(市)、矿区统一的居民大额医保制度。为提高各县(市)、矿区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因大病造成的负担过重问题,在目前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各县(市)、矿区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居民大额医保制度。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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