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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劳社医(2008)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30

施行日期:2008-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

各统筹地区应明确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原则上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病种不得少于12种,其中应包括以下10种:

(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6)精神病;(7)高血压病;(8)糖尿病;(9)肺结核病;(10)慢性肝炎。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结合当地慢性病发病情况,在以下慢性病病种范围内进行合理选择,纳入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

(1)阻塞性肺气肿;(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病);(3)支气管哮喘;(4)慢性支气管炎;(5)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6)慢性心功能衰竭;(7)慢性房颤;(8)心肌病(原发性);(9)甲亢性心脏病;(10)甲状腺功能减退症;(11)脑血管病(脑出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1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13)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4)皮质醇增多症;(15)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16)慢性肾炎;(17)紫癜性肾炎肾病综合症;(18)牛皮?;(19)系统性硬皮病;(20)股骨头坏死;(21)类风湿性关节炎;(22)强直性脊柱炎;(23)多发性硬化;(24)运动神经元病;(25)重症肌无力;(26)痛风;(27)慢性骨髓炎;(28)消化性溃疡;(29)癫痫。

二、建立其他需长期门诊医疗的慢性病参保人员的统筹基金医药费给付渠道或医疗救助渠道

对统筹地区尚未列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管理的其他慢性病参保人员,因长期门诊治疗慢性病医药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可列入统筹地区二次补偿范围,并按二次补偿的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医药费用。没有开展二次补偿业务的统筹地区,可由医疗救助渠道给予救助。

三、加强对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服务

各统筹地区要提高对参保人员申报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的服务水平,简化申报手续,做到方便、快捷服务。要加强对异地安置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的医疗管理服务,探索管理服务办法。要督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对慢性病患者的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促进改善特殊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服务条件。

四、确保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完善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明确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建立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招标采购和配送制度,以提高统筹基金使用效率,发挥统筹基金的效能,切实减轻慢性病参保人员个人医药费用负担。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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