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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劳办[2000]18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7-04

施行日期:2000-07-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实现“稳进快出”的意见》(津劳局[2000]73号、财社联[2000]4号),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关于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年七月四日

关于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施办法

一、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是指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从进中心时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本人自愿提前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企业鉴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人员。

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 1999年7月份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水平(月标准为350元)做为缴费基数,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现行缴费比例计算出其自进中心之日起五年内合计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在中心缴纳部分,然后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连同人员名册一次性交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接到应缴费金额和人员名册后,依据实际缴费情况按年记录这部分人员的缴费基数。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应一次性记入,其中个人缴费按6%的费率计算。

三、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亦应依据此期间的实际缴费情况(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数)计算其基本养老金中的过渡性养老金。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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