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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1年调整北京市城镇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及生活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劳社养发[2001]2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2-18

施行日期:2001-10-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市政府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的有关要求,现将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占地农转工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441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380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317元。

二、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包含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发放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月领取的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费,按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增加的养老金以及各项现行规定的价格补贴、生活补贴。

三、纳入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单位均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统筹的企业按现行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二ОО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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