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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劳社养发(2003)1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29

施行日期:2003-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一些单位和个人反映,个别区县在为原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工作中,出现超越政策界限,超标准补费及基金违规操作的问题,破坏了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性,危及了基金的安全,严重侵犯了参统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严肃政策,纠正错误行为,市局决定就此问题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要组成专题工作小组,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对本区、县原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自查和清理。

二、按照《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缴费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3]514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丰台区劳动局《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规定,检查人员范围、补缴依据、缴费标准及基金操作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三、8月15日前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我局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核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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