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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跨区域居住企业退休人员异地管理和实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异地委托发放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郑政(2004)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30

施行日期:2004-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建立行之有效、运作规范的养老金发放机制,现就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异地委托发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异地委托发放的对象

凡参加我市市、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退休后在郑州市辖区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以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生活补贴的供养直系亲属。

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异地委托发放办法

1.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退休人员的居住地情况,按市辖六区、六县(市)、省内市外、省外、港(澳、台)、国外等分别登记造册,输入微机,分类管理,建立健全退休人员信息库。

2.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异地发放时,市与县(市)区之间、各区与县(市)区之间、各县(市)与县(市)区之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方和受托方)应签订《郑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委托异地发放和异地管理服务协议书》。

3.协议签订后,委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退休人员个人信息表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有关资料(退休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月养老金金额、详细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及《养老金异地委托发放通知书》一并移交退休人员居住地的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养老金异地委托发放退休人员的个人资料输入微机,建立专门的退休人员信息库,纳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计划并委托当地银行或邮政部门为其代发养老金。

5.委托方及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当月移交异地管理和异地养老金发放的退休人员花名册、养老金发放相关资料于当月20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6.委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向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退休人员时,应将其个人信息表及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委托异地发放养老金退休人员的信息资料,逐级移交至其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退管服务机构)对其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7.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委托异地发放养老金人员社会化发放情况于每月28日前反馈给委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的内容应当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名称、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姓名、银行(邮局)代码、银行帐号(邮编、邮寄地址)、本月发放金额、发放情况反馈代码、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码、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委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码、委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等。委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反馈情况登记台帐,完善业务管理程序。

三、企业退休人员异地委托发放养老金的结算

1.退休人员养老金异地代发采取先预支、后结算的方法。委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委托异地月发放养老金的具体数额预算至当年12月底,从确定委托发放的上一个月一次性预付给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差额部分待下年1月30日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一并决算。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2.自协议书签定之日起,委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养老金,并将应预付的养老金预付给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协议规定时间,确保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3.委托方及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委托发放养老金人数、养老金数额及异地管理退休人员情况每年进行测算和审定一次,核实情况。每年的1月20?1月30日为上年度养老金异地发放集中财务决算时间。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要做出下一年度代发养老金的财务预算,报委托方,由委托方进行预支。

4.决算时,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出具《养老金异地委托发放通知书》、每月异地委托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计划以及委托方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调整通知书,经与委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无误后予以决算。

四、养老金异地委托发放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1.遇政策性调整养老待遇时,由委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文件精神办理调整养老待遇手续并审核无误后,书面通知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养老金月调整金额和应补发金额纳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计划并按协议规定时间,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至退休人员手中。

2.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各级退管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进行养老金申领资格认定工作。要充分利用退管服务网络的辐射功能,通过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建立六类台帐,随时了解掌握重病、高龄、孤寡等退休人员的健康变化状况。遇退休人员(含供养直系亲属和退职人员)亡故时,其所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退管服务机构应在当日或次日核实其亡故信息,在两日内向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由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首先停发其养老金,同时填报当月退休人员增减变化表向上一级退管服务机构报告。

3.退休人员亡故后应享受的有关丧葬待遇,由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集相关证明材料后,于2日内报委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计算出应支付的丧葬待遇并书面通知受托方,受托方社会保险机构必须在30日内确保发放至其亲属手中。

4.凡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异地发放的,按其委托发放人数,由委托方同级财政部门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向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拨养老金代发费用。该项费用为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养老金异地代发及异地管理服务。

5.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实行异地委托发放的有关问题,可参照此通知执行。

五、几项要求

1.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异地委托发放,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本通知的贯彻实施。

2.为了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的管理,市及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对本市及本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其它县(市)区(含省属、外省市等)委托养老金代发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好企业退休人员档案,严防毁损和遗失。严禁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向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移交。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退管服务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退休人员档案副本。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级退管服务机构要按照郑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和郑州市退管服务机构的部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实行养老金异地委托发放的退休人员以及在本辖区居住的其它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4.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外省市转入我市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养老金异地代发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1.《郑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委托异地发放和异地管理服务协议书》(略)

2.《养老金异地委托发放通知书》(略)

郑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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