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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巩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豫劳社养老[2005]4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30

施行日期:2005-06-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各地正在按照豫政[2004]83号文件规定,积极推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由于全省已经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县(市、区)中,部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是合署办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为了进一步巩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合署办公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向当地政府报告,请政府协调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重新调整和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以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没有分户管理的,要抓紧开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积累的基金要及时全部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按照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和使用,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要按照国发[2000]42号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要求,继续完善规范试点,巩固改革试点成果,按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确保缴费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完善数据库建设,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的同时,在工作中要及时了解和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以完善我省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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