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宿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29

施行日期:2006-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宿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落实。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宿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中有关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凡在宿州市境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原已参保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均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已经开业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分别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及参保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到发给营业执照机关的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今后新开业的,应在开业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原在企业参保后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失业证明或《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到原参保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

暂未就业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持本人毕业证和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暂未安排工作的城镇退伍军人持本人退伍证和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自由职业者持本人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的核定。原则上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核定。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可在高于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基础上自主申报缴费基数,三年内逐步过渡到按照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缴费结算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2.缴费费率。参保人员的缴费费率均按20%执行。对于城镇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和雇工共同承担,其中雇工本人缴纳8%,其余由业主缴纳。

3.缴费与计息办法。参保人员原则上应每月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向地税部门缴纳一次,其中雇工个人缴纳保险费由业主代扣代缴。为方便参保者也可以于年初或年中一次性缴清本年度养老保险费。为鼓励提前一次性缴费,对当年元月份一次性缴清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当年储存额按现行利率予以计满息,于六月份一次性缴清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当年储存额按现行利率予以计半息,年末缴纳的则不予计息。逾期不缴者,除按规定利率计息与应缴保险费一并补缴外,还要按每日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参保人员中凡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均不得以事后追溯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个人帐户的规模、管理、转移与继承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规模2005年底前按缴费基数的11%建立,自200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建立,按期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其个人帐户于次年初结帐计息,并向参保人员发放《个人帐户对帐单》。参保人员调往本统筹区域以外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参保人员未到退休年龄或退休后死亡的,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五、缴费年限

参保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按周年计算。原在企业已参保的职工,1995年底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称为视同缴费年限(1993年至1995年须缴清了个人缴费);从1996年1月建立个人帐户时起,称为实际缴费年限,每缴满12个月为1年。过去已参保的职工失业后重新就业(包括自谋职业)并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以前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新参保的人员,从实际参保缴费时起计算缴费年限,不得以向前追溯补缴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六、养老金计发

1.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1)2001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

(2)2002年1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如过去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且年满55周岁的女参保人员;

2.养老金计发标准。

(1)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剂金

(2)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3.其他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原则上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应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每满1年发给其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可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允许其在五年范围内延续缴费,待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允许延续缴费的规定,仅限于2008年6月30日前参保的人员)。

七、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通过国库进入财政部门的养老保险财政专户,需要支付时,由财政专户拨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专款专用。余款全部用于购买国债,确保基金保值增值,整个运营过程接受财政、审计及社会的监督,杜绝挤占与挪用。

八、其他事项

1.宿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养老保险业务,在其相应办事机构未成立之前,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对参保人员实行补贴和优惠政策。补贴标准和范围按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3.在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的政策出台,从其规定。

市劳动保障局   二○○六年六月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