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方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府(200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10

施行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十日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方法

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独生子女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制订如下办法:

一、发放对象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

(二)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独生子女的人员。

二、发放标准

(一)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加发5%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人员每月加发10%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

(二)发放对象的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数增加后,加发的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也随之增加。

三、资金来源

(一)省级财政承担其直接供养人员及省本级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独生子女或无子女人员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

(二)各市、县(区)财政承担其直接供养人员和其所辖区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镇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

四、发放程序

(一)发放对象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提出书面申请,各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确认发放对象资格并签署意见。发放对象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加法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

(二)属于财政支付退休费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其加发的退休费由所在单位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的资格确认意见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们审核后予以安排,随退休费一起发放。

(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对象,其加发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的资格确认意见按月编制用款计划,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安排,并随养老金一起发放。如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同级财政负责兜底。

五、其他

(一)1999年10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由原工资发放渠道发放。1999年10月1日前已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并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仍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二)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与此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本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