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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提高劳模医疗和养老保障待遇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漳政[1999]综17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0-20

施行日期:1999-10-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1999年第22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为弘扬劳模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心和爱护,决定适当提高劳模医疗和养老保障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后,省、部级以上劳模医疗待遇参照离休人员、老红军做法,享受原有医疗待遇,医疗费用由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市级劳模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2%降至1%,劳模所在单位为劳模个人缴纳的由7%提高至8%,提高的1%部分,企业确有缴纳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二、建立市级以上农民劳模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各县(市、区)统一为辖区内市级以上农民(渔民)劳模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保险金额按男劳模满60岁或女劳模满55岁后每人每月可领取30元的标准计算,费用由各县(市、区)财政支出,具体手续统一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同级总工会办理。

三、本通知自本月起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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