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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市属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救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03]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01

施行日期:2003-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市属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救助的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3月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市属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救助的实施办法

为了解决破产后关门走人企业(下同)退休人员因病门诊和住院期间须支付高额医药费的实际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现对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救助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救助原则

对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施医疗救助要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以财政承受能力和社会捐助资金数量为基础,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为市属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在患病期间提供适当的医疗救助,帮助其渡过困难。

二、享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按法定程序破产终结后关门走人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的退休人员。

三、时间界限

对于破产终结后彻底关门走人的企业,其时间界定在2003年3月1日以前。

四、救助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患病期间发生的住院费和门诊费,可经本人申请给予适当的救助。具体救助标准为:

(一)门诊医疗费每人每月20元,每年年初在企业主管部门的配合下,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退休人员本人,其一个年度内门诊费用节约归已,超支不补。

(二)对30000元以内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实行分段救助,超过30000元以上部分由个人自负。

1、住院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按40%的比例实行医疗救助。

2、住院费用在5001元-10000元之间的,按45%的比例实行医疗救助。

3、住院费用在10001元-20000元之间的,按50%的比例实行医疗救助。

4、住院费用在20001元-30000元之间的,按55%的比例实行医疗救助。

(三)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住院费用救助只可享受一次。

五、筹资渠道及到位时间

救助资金由市财政、民政负责筹集。

每年2月底以前召开市救助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市财政、民政筹集资金的数额,并确定在3月底以前将全年所需救助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六、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市经委、商委、财政、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共同配合作好下年度医疗救助金的测算和使用计划。

(三)医疗救助对象的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认真摸底,为医疗救助对象建档、制卡,编制《医疗救助人员花名册》,配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医疗救助手册》,并认真做好医疗救助人员的思想工作。

(四)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各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管理工作,本着提供优质服务的宗旨,强化管理机制,降低医疗成本,在诊疗、药品收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以减轻这类人员的医药费负担。

(五)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医疗救助人员的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认真核定医疗救助对象资格,每年逐人审定、审核。

(六)各级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定期对医疗定点机构在执行医疗救助政策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检查指导,对发现的各类违规操作要严肃处理。

(七)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和省上有新规定,本办法则作相应的调整。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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