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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哈政办发(2003)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25

施行日期:2003-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13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和解决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及医疗待遇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3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各区、县(市)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三等伤残军人,享受定期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均应纳入本地区医疗保障范围。

二、除省财政为重点优抚对象解决的每人每年280元的医疗补助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之外,各区、县(市)还要相应匹配一部分资金,同结余的优抚事业费一并作为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和大病统筹经费。

三、在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医疗费用从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在职二等乙级以下革命伤残军人,参加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规定全额报销;非受伤部位的疾病治疗所需医疗费,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解决。未参加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的核拨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的管理发放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重点优抚对象定点医疗单位的指定工作。

五、各区、县(市)指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定点医院,要落实医疗管理责任,实行挂牌服务,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档案,制定重点优抚对象优先就医,优质、便捷、安全医疗服务的具体措施。

六、各区、县(市)政府要协调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制定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减免等相关政策,有条件的定点医疗单位要明确医疗费用减免项目及比例。

七、重点优抚对象需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定期抚恤、定期补助领取证)到定点医院就医。有条件地区的民政和卫生部门可发放(免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

八、区县(市)医院、乡镇卫生院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是重点优抚对象疾病治疗的基础网络,应按照本区域就近治疗的原则,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收费低廉的优质医疗服务。

九、各区、县(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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