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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05]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16

施行日期:2005-06-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规范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和维护城镇各类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辖区内各类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尚未接续的失业人员,没有依法进行参保登记的,须在2005年6月30日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已参保但拖欠社会保险费或参保后少报、瞒报社会保险费和少报参保人数的单位,须在2005年6月30日前补缴全部欠费,并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须在2005年12月底前缴纳2005年度以前所欠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正在领取失业金的可自愿决定补缴事宜)。从2005年7月1日起,应及时缴纳当期保险费,逾期补缴的,按日加收应缴保险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四、未按本通知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或补报参保人数、补缴欠费的单位和个人,2005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其强制参保、征缴,并按日加收应缴保险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五、从2005年7月1日起,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联合专项检查。对拒不参保、逾期不缴费、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和少报参保人数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强制征缴。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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