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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病统筹保险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阳政发〔2006〕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30

施行日期:2006-04-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大病统筹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措施,是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大病统筹保险从2001年实施以来,在解决“因病致贫”、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几年来,经济社会发展了,全市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大病统筹保险费征缴标准却始终没有进行相应调整,大病统筹保险费征缴标准相对较低与人均医疗费用快速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从2004年起,我市大病统筹保险基金出现赤字运行的不良状况。为了尽快扭转市直大病统筹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状况,解决好参保职工“因病致贫”的问题,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和《阳泉市职工大病统筹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视大病统筹保险基金支付水平,对本保险缴费标准、支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进行适时调整”的规定,结合我市职工工资收入及医疗消费价格的增长水平,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市大病统筹保险费征收标准由每人每月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元,大病统筹保险费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含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个人每月缴纳5元,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纳5元。调整后的大病统筹保险费征收标准,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新的征费标准执行以后,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视大病统筹保险基金支付水平,再进行适时调整。

希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责成专人,积极主动配合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足额征缴大病统筹保险费用。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阳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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