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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舟政发(2008)5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9-18

施行日期:2008-09-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办等十个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理念,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向居家老人开展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全面提高居家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到“十一五”末,在城市社区(指定海区解放、环南、昌国、城东街道,普陀区沈家门、东港街道,岱山高亭镇,嵊泗菜园镇)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网络覆盖率达到85%以上;同时逐渐向渔农村社区推进,全市渔农村191个社区均要拥有一个提供电视教学、文化娱乐、健身康复、生活照料服务设施的活动场所,有条件的悬水小岛可创办托老所,基本满足城乡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原则。政府做好统筹规划,逐步加大公共投入,并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实体,扶持社区中介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2.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原则。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区人文环境和老年人需求相适应,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3.坚持与“3587工程”紧密结合的原则。整合社区共享资源,发挥“3587工程”五个为老服务网络作用,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

4.坚持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引导各类老年服务实体按照市场规律,公平竞争,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二、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

(一)服务对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常年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老年人。分为以下三种:

1.政府提供福利性服务的对象为:“三无”老人(不适宜入住福利机构的),70周岁以上独居、空巢老人中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特困残疾人、特困职工、国家定补精减职工、重点优抚对象。

以上服务对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无偿提供部分或大部分服务项目,称为无偿服务对象。

2.7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且经济比较困难的独居、空巢老人,采取定期补助和低于市场价收费的方式提供各项服务,称为低偿服务对象。

3.有经济能力、有服务需求的老人,自费购买服务,称为有偿服务对象。

无偿、低偿服务对象的确定程序为:由本人提出申请理由和服务意向,经社区审核、公示,乡镇(街道)核准,再报县(区)备案。

(二)服务方式。

1.个人购买服务。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家老年人,以个人购买服务为主,实行托管,提供收费性服务。

2.志愿结对服务。对本辖区内的独居、空巢、高龄、生活困难老人,开展志愿结对帮扶活动,服务项目以上门走访、家政服务、精神慰藉为主,由社会各界组织志愿者、义工为老年人提供无偿的公益性服务。

3.政府购买服务。对符合政府提供无偿、低偿服务条件的对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根据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经济困难程度,发给爱心服务券,服务券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服务费用可以用爱心服务券支付,由老年人根据服务项目,自愿选择使用。

三、服务内容和部门分工

(一)生活照料类。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送煤气、送粮油、配餐、送餐、管道疏通、家电维修、家庭陪护及家庭保姆介绍等服务。由市、县(区)民政局、老龄办牵头负责落实。

(二)医疗保健类。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心理卫生、疾病防治、上门诊疗、康复护理、临终关怀、建立健康档案、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由市、县(区)卫生局牵头负责落实。

(三)法律维权类。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维权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合法权益等服务。由市、县(区)司法局、民政局牵头负责落实。

(四)体育健身类。为老年人提供健身活动场所、健身活动设施、健身团队等服务。由市、县(区)体育局牵头负责落实。

(五)文化教育类。为老年人提供老年电大、老年学校、知识讲座、学习培训、书法绘画、图书、电子阅览等服务。由市、县(区)文广新闻出版局、教育局、老干部局、退管委、老龄办牵头负责落实。

(六)志愿服务类。以社区为依托,以志愿者、义工为骨干,为老年人提供邻里互助、定期看望、电话问候、谈心交流、法律咨询、家政服务等公益性服务。由市、县(区)文明办、共青团、妇联牵头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

(一)建立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市、县(区)、乡镇(街道)应建立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社区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市、县(区)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和实施意见,指导、协调、监督县(区)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乡镇(街道)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制定服务方案和操作程序,核准、确定福利性服务对象,指导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热线电话,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做好阶段性总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按照具体要求,组织开展各项服务工作。

(二)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应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地研究制定本地城乡社区发展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规划,并把它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推动居家养老工作快速健康发展。

(三)加大财政对居家养老项目的投入。各级政府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县(区)财政负责落实无偿、低偿服务对象的补助经费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

(四)加大税费政策扶持,酌情减免居家养老机构的各种税费。要认真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7)60号)的有关规定,其中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室)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燃料)实行同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五)将居家养老服务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配置和经费落实按现行社会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新增人员应在有爱心的“4050”人员中招聘。

(六)整合资源,加强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要充分利用城市社区“3587工程”资源,渔农村社区养老院、敬老院资源以及渔农村老年活动室资源,积极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立一支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并且逐步改善和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地位和待遇。

(七)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享受政府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资格评估机制、享受政府扶持的老年服务机构资格评估机制以及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估和监管机制等,并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实现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各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也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制订奖惩措施,实现规范服务。

(八)加强专业化培训工作,加快志愿者队伍建设。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一支由党员、干部、学生等组成的专、兼职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为有需求的居家老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

(九)切实加强对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发展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性,把它列入政府和部门的重要工作议程,列入创建文明城市的考核指标,制定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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