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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津劳办[2000]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2-23

施行日期:2000-02-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建设一支具有仪表端庄,队容严整、严守纪律、讲究文明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树立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现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着装管理提出如下规定:

一、着装范围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副局长及区县认为需要着装的其他局领导,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任命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二、着装时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执法人员自二000年三月一日起实行统一着装执法。

三、服装式样、制作、发放劳动保障监察服装分为冬装、春(秋)装和夏装三种,同时佩戴大檐帽、领带、肩章、胸章、臂章(大檐帽装配国徽、肩章装配劳动徽、臂章装配劳动徽标和劳动监察字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服装制作、发放,各区县劳动监察机构负责登记建档和管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穿制服:

1 执行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特殊情况除外);

2 参加劳动保障监察系统正式会议或需要统一着装的集体活动;

3 担任对外接待任务时。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穿制服:

1 业余时间或没有统一着装要求公出时;

2 在宾馆、饭店等营业性休闲娱乐场所娱乐时;

3 办理其他非执行公务事情时。

六、下列情况劳动监察员可自行决定是否穿制服:

1 在机关上班时间;

2 下区县、企业正常联系工作,检查指导工作;

3 女同志怀孕期间。

七、着装要求:

1 穿制服应按规定和要求,佩戴各种标志;

2 胸章应佩戴在左前胸、臂章应佩戴在左臂距袖缝15公分袖中位置;

3 穿制服不得与其他便装混穿,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大鬓角、长胡须;女同志不得佩戴任何饰品;

4 穿制服在街上或在其他公共场所要举止端正,落落大方,不得随随便便,打逗、嬉笑。

八、换装日期由市劳动监察处(大队)统一下发通知,各区县劳动监察机构不得自行更换服装。

九、着装管理:

1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妥善保管所配发的制服,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市劳动监察处(大队)书面报告备案;

2 劳动保障监察员调离本岗位、退休时,必须在上交国徽、肩章、胸章后方可办理手续;

3 劳动保障监察制服不得借给非劳动保障监察员穿着,如将服装外借而造成不良后果,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市劳动监察处(大队),今后将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行着装管理规定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定期抽查着装情况。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服装制作经费,由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行解决。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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