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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江苏华能淮阴发电有限公司工资收入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劳社部函(2000)19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1-15

施行日期:2000-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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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能准阴发电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安华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华能准阴发电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99)京安华信字第223号〕,经核实,你公司的主要违纪问题是:以省煤节电奖、承包兑现奖和超发电奖的名目经董事会决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奖金603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损害了所有者权益,也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你公司违反国家政策发放工资收入的行为提出批评。为了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管理和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第12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120万元,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所罚款项用工资储备金支付,并按会计制度规定调整账务;不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或没有工资储备金的企业),所罚款额列作营业外支出,纳税时作为纳税调整,并按会计制度规定调整账务。罚款应于10日内上缴中央金库。并将银行开具的收款凭证影印件汇至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联系电话:010-84201366)。   二、按照财监字〔1998〕2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违纪责任,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   三、你公司未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劳动工资政策,现提出批评,请予以纠正。你公司应加强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工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   你公司如对本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件后6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2000年11月15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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