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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办理1997年《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劳就发(1997)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1-11

施行日期:1997-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各军事部门,各省、自治区劳动厅驻京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部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加强对外地务工人员的管理,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保障“再就业工程”的实施,现将1997年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有关问题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鉴于原《就业证》存在破损、假冒及不完善之处,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卡合一的流动就业证制度,本市今年推出新版《就业证》。新《就业证》较原《就业证》更规范严谨。今年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外地务工人员签发新版《就业证》,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新版《就业证》为蓝色封皮,并增加了防伪标记。

二、对于1997年前招用的已办理《就业证》并未改变就业单位的外地务工人员,仍使用原《就业证》,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就业证》年检之前应首先进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年检。

三、为了更好地落实春运工作的安排,春节之后至3月8日前,劳动部门优先为各单位留京过节的外地务工人员办理《就业证》年检。

四、3月8日后全市统一办理《就业证》的年检和签发工作。各用人单位应在招用外来人员前,提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书在一个月内办理招用及《就业证》手续。《就业证》在签发的年度内有效,跨年度使用的,必须按全市统一布置,履行审批及年检手续。

五、各用人单位在1997年招用外来人员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京劳就发〔1996〕74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招用调剂使用范围的,必须首先招用本市城镇人员。在半个月内招用不到的,凭市、区、县劳动部门开具的相应证明,到劳动行政部门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六、对于下岗待工人员达到10%或曾得到就业促进经费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准招用外地务工人员。如确需招用,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劳动局批准后,方可招用。

七、各局、总公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京劳就发〔1996〕74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加强本系统各单位外来人员的管理,调整结构,调剂出更多的就业岗位,用于安置本市失业及下岗待工人员。

八、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外来进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加强劳务基地建设,逐步实现外来人员跨地区流动的有序化。

北京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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