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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中增设珠宝评估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人发[2003]1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14

施行日期:2003-03-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了提高珠宝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珠宝评估行为,维护公众利益,更好地发挥珠宝评估在社会中介服务中的作用,经人事部、财政部研究,决定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中增设珠宝评估专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考试。

(一)取得珠宝评估相关专业(含地质类、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珠宝评估工作满5年。

(二)取得珠宝评估相关专业(含地质类、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珠宝评估工作满3年。

(三)取得珠宝评估相关专业(含地质类、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从事珠宝评估工作满2年。

(四)取得珠宝评估相关专业(含地质类、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珠宝评估工作满1年。

(五)取得珠宝评估相关专业(含地质类、经济类)博士学位。

二、考试科目和组织方式

(一)考试科目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考试设《资产评估》、《经济法》、《珠宝鉴定与分级》、《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5个科目。

(二)组织方式

1、《资产评估》和《经济法》2个科目纳入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珠宝鉴定与分级》科目纳入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

2、《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进行,原则上每2年举行一次。

三、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一)通过考试取得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珠宝鉴定与分级》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经济法》、《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4个科目的考试。

(二)通过考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资产评估》、《经济法》2个科目,只参加《珠宝鉴定与分级》、《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3个科目的考试。

四、证书

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考试并合格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在该证书“专业类别” 栏目中标明“珠宝”,在全国范围有效。

五、有关事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考试5个科目实行3年滚动的管理办法。凡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科目合格者,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证书。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三)境外人员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考试,按照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长期从事珠宝评估专业工作、在珠宝评估领域有很高声望、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条件、受聘担任首届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并承担珠宝评估专业考试大纲制定、命题工作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

人事部 财政部
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

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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