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劳社(2006)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12

施行日期:200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的核查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3月12日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的核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以下简称成绩核查)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成绩的核查。

第三条 成绩核查工作由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负责。

第四条 成绩核查范围包括:

(一)主观题试卷卷面是否有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二)客观题(答题卡作答)无考试成绩的;

(三)技能操作考核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四)上机考核无考试成绩的;

(五)论文(技术报告)答辩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对理论知识考核主观题、技能操作考核、论文(技术报告)答辩的考评员评分标准持有异议,不属于核查范围。

第五条 国家和广东省的职业技能鉴定,其成绩核查范围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考生对本人的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有异议要求核查的,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指导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深圳市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自收到成绩核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第八条 核查完成后,指导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邮寄方式将核查结果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本人直接到指导中心领取核查结果;对核查后成绩有误的,应告知考生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在成绩核查过程中,考生本人不得查看试卷。

第九条 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人员因主观原因故意或过失在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中造成成绩有误的,由指导中心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国家或广东省统考的职业(工种)成绩核查,由考生向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指导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登记并上报上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查,核查结果出来后,由指导中心通知考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