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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计委、市总工会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享受劳保福利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5-12-08

施行日期:1975-12-0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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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各区(县)、局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保福利待遇高低悬殊,很不统一,互相影响,矛盾很大。为了解决现行福利待遇的混乱现象,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增强职工内部团结,逐步缩小差别,根据目前的实际状况,现对区(县)、局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保福利待遇作如下规定:

凡同全民所有制企业一样上交利润和经济条件允许的工业、建筑、交通、商业等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劳动保险条例及探亲假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来源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办法处理。

以前发的关于集体所有制职工享受劳保福利待遇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照上述精神办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南京市计委 南京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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