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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所根据的工资总额的范围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78]财企641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8-12-18

施行日期:1978-12-18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失效日期:1997-9-8

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和企业基金应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和规定的百分比计算提取。

国家统计局今年十月颁发的《一九七八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规定,企业的“全部人员”,除包括“固定职工”和“临时职工”外,还包括“未列为职工的其他用工”。前两类人员是企业的职工,后一类人员不是企业的职工。因此,在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企业基金时,职工工资总额应仅包括“固定职工”和“临时职工”的工资总额,不应包括“未列为职工的其他用工”的工资总额。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工资总额”项目,也应按此范围填报。“固定职工”和“临时职工”的范围,以统计制度的规定为准。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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